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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的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通知

2026-04-22 11:20:58

  华体会,华体会体育官网,华体会体育,华体会体育APP下载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要求,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26年继续推进基于大商所期货品种的以“保险+期货”为核心模式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6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包括生物育种专项项目、“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生猪养殖专项项目。项目要求以大商所对应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并依托大商所进行风险分散,鼓励使用场内期权进行风险管理。

  标的品种1:生物育种玉米,涉及的期货品种为玉米期货。对应的项目区域包括山西省、陕西省、北大荒农垦集团、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北省、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贵州省。

  标的品种2:生物育种大豆,涉及的期货品种为黄大豆1号期货或黄大豆2号期货。对应的项目区域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

  服务对象为在上述地区参与2026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的“生物育种产业化推广工作”、种植对应生物育种作物的种植主体。

  期货公司是项目的申请主体。单个项目可由1家或多家期货公司开展。对于由多家期货公司联合开展的项目,须明确1家负责与大商所对接的牵头期货公司,且牵头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50%,其余单家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20%。

  申请项目的全部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该主体在相关业务恢复前不能申报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保险公司是项目的参与主体。单个项目可由1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须在项目开展的县级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且须在投保地具备种植业政策性保险的遴选资质。

  项目的业务模式为基于期货价格的种植收入保险。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种植收入保险。

  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其中:目标价格须以玉米期货、黄大豆1号期货或黄大豆2号期货价格为基准。目标单产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保险责任水平为70%—85%(含)。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其中:结算价格须以保险到期日前1个月对应期货合约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准。实际单产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生物育种玉米:新疆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种植收入保险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的选择范围为1700-1900元/亩,其他地区种植收入保险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的选择范围为900-1100元/亩。保险费率不得高于6.00%。

  生物育种大豆:种植收入保险保额(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的选择范围为560-940元/亩,保险费率不得高于8.00%。

  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方案,单个项目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向大商所申请的支持资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且该比例不得超过50%。

  单个项目需在相同县级行政区域开展,相同县级行政区至多立项1个项目。项目坚持愿保尽保原则,不设最低申报面积要求。

  种植收入保险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保险周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

  标的品种为大豆、玉米,涉及的期货品种为黄大豆1号期货、玉米期货。项目区域为全国范围。

  服务对象为能够进行统一种植和田间管理、统一收割和销售的规模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期货公司是项目的申请主体。单个项目由多家期货公司开展,须明确1家负责与大商所对接的牵头期货公司。牵头公司须具备参与过大商所“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的经验,并在各环节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50%,其余单家期货公司在各环节的业务规模不低于总权利金的20%。单家期货公司可牵头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4个。

  申请项目的全部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该主体在相关业务恢复前不能申报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保险公司是项目的参与主体(承保主体)。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参与项目的保险公司的总部机构须参与保险产品设计、全程跟踪项目进展并出具相关文件,须在项目开展的县级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并需要与粮食收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具备跟踪粮食收割与粮食销售入库情况的能力。

  龙头企业是项目的参与主体(粮食收购主体)。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企业收购,确需多家企业收购,须指定1家作为牵头收购企业。牵头收购企业2025年相关品种贸易量或消费量不低于保险承保涉及现货量的3倍,2025年至今与服务对象开展过收购合作。所有收购企业均须具备在2025年至今开展过基于期货市场基差(保价)收购的经验。

  银行是项目的参与主体(贷款主体)。单个项目须由1家银行提供贷款,贷款银行须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地级市设有分支机构,或由省级分支机构成立专项团队进行跟踪服务,且能够依据收入保险保单和订单收购合同向农户提供贷款服务,能够跟踪农户粮款资金和保险赔款资金情况。

  项目的业务模式为“银期保”种收模式。单个项目须至少包含种植收入保险、订单收购合同和售后点价环节。种植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套银行贷款。鼓励服务主体在投保政策性种植收入保险基础上参与项目。

  “银期保”种收模式分为预期收入确定、预期收入实现、粮食售后点价3个环节。

  ①提供收入保险:保险公司联合期货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种植收入保险,确定目标收入。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方案。

  单位面积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单产×保险责任水平。其中:目标价格须以玉米期货、黄大豆1号期货价格为基准,目标单产须处于合理水平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材料。保险责任水平为70%—85%(含)。

  ②提供收购订单:收粮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包含售后二次点价的订单收购合同。收购价格须以“收入保险结算价格+基差”作为最低收购价格,可以根据粮食预期质量在合同中对“基差”进行差异化设定。收购数量原则上应为实际产量的100%。

  ③提供农业贷款(或有):银行为服务对象提供基于目标收入的贷款,用于生产经营。银行应合理设计贷款方案和还款资金监管方案,原则上贷款本息之和不超过目标收入的100%。

  ①完成粮食收购:全部收粮企业及时跟踪投保地块的收割情况,并对所有产粮进行统一收购入库,按照“收入保险结算价格+基差”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实际产量计算实际粮款。

  ②完成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根据作物实际生长收获情况和价格变动情况核定实际收入并进行保险理赔。

  单位面积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单产。其中:结算价格须以作物收割期对应的期货合约收盘价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计价周期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实际产量原则上以本项目全部收粮企业对于投保地块的实际累计收购现货量作为确定依据,具体由服务对象、保险公司、收粮企业共同确认。

  ③完成贷款还款(若有):收粮企业原则上优先将实际粮款用于代替服务对象偿还银行贷款,随后将剩余部分支付给服务对象。若收粮企业应付粮款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收入保险的赔款须优先偿还剩余贷款。

  收粮企业在确定实际粮款后,须给予服务对象基于保底收购价格的点价权,点价周期不少于6个月,允许服务对象分批点价。若点价价格或点价到期日对应期货合约收盘价格(服务对象未点价时)高于最低收购基准价格,收粮企业须向服务主体补齐对应差额,且不得设置点价收益上限。收粮企业原则上须在合作期货公司的帮助下,结合自身实际,运用场外期权对点价环节进行风险管理。

  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其中:预期收入确定环节原则上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种植收入保险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保险周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预期收入实现环节原则上须在2027年2月3日前结束。粮食售后点价环节原则上须在2027年5月31日前结束。

  项目组应充分考虑收入保险标的与收购订单标的之间的品质差异。应在收入保险或收购订单中进行相应设定,确保收入保险与收购订单处于相同的价格标准和作物质量标准。

  项目品种为生猪,保险标的为已经投保了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育肥猪,涉及的期货品种为生猪期货。

  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生猪养殖生产的普通养殖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服务中小养殖户。以合作组织形式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须明确与组织内各成员权属份额及委托投保关系,确保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关系。

  期货公司是项目的申请主体。单个项目须由1家期货公司开展。申请项目的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公司须在2026年1月30日前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且未被暂停新增业务。若申请主体场外衍生品业务资质在年内被暂停或取消,则该主体在相关业务恢复前不能申报新项目,已开展的项目须继续运行。

  保险公司是项目的参与主体,单个项目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须在项目开展的县级行政区设有分支机构,须具备在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开办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业务资质,须由省级分支机构提供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通过的生猪收入保险方案。

  项目模式为养殖收入保险。保险公司为服务对象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养殖收入保险,保障因期货价格变化和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生猪死亡,进而导致的养殖收入下跌风险。

  每头生猪目标收入=目标价格×目标体重×保险责任水平。其中,目标价格须以生猪期货价格为基准。目标体重需符合大商所生猪期货交割标准。保险责任水平为90%。承保头数与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数量相匹配,原则上为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承保数量与出单前已死亡生猪数量的差额,保险公司需提供对应的生猪死亡赔付证明或无害化处理证明。

  当实际总收入不及目标总收入时,养殖收入保险应进行理赔。其中,实际总收入=存活生猪头数×目标体重×结算价格,目标总收入=投保生猪头数×目标体重×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

  每头死亡生猪理赔金额=Max(每头生猪目标收入-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已赔付金额,0),保险公司须严格落实生猪死亡勘验责任,并提供每头死亡生猪对应的死亡赔付证明或无害化处理证明。每头存活生猪理赔金额=Max(每头生猪目标收入-每头生猪实际收入,0)。其中,每头生猪实际收入=结算价格×目标体重。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可选择:①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期货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②产品到期日前1个月期货每日收盘价格与目标价格较小值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保险公司应合理安排运用期货市场进行价格风险管理的方案。单个项目用于向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费总额的50%。同时,保险数量、保险周期、目标价格及确定依据、结算价格及确定依据等核心要素应与场外期权严格对应,且不得设置敲出、锁定等结构以及任何形式的保底、协议赔付条款。

  保险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合理定价、控制成本。产品费率水平应处在大商所认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养殖收入保险可选择的保险周期为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到期前的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原则上应保尽保,不得差额投保,结算价格确定周期内应具备销售条件。单个项目不可分期进行。

  一是单个项目必须由服务主体承担部分保费。二是重点关注项目的现货生产实际,严禁超额投保、虚假投保等行为。大商所将取消对弄虚作假项目的资金支持。三是保险公司须承诺出单时承保数量与实际存活数量相匹配。四是生猪死亡责任与已投保的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一致。

  2026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以“立项制”形式进行。申请主体须按照对应的流程进行项目申报。

  全年项目实行交易专户管理制度。大商所向具备资质的期货公司出具《2026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开展确认函》。期货公司应参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开立1个交易专户,用于全部项目的场内对冲,该账户内不得进行与“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无关的交易,2025年及此前已开立专户且未销户的期货公司无需新增开户。期货公司须以具体项目为单位在该账户内分设相应子账户等方式,实现各项目独立管理。期货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大商所申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制。牵头期货公司须填写《生物育种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明确保险保额、保险费率(结果精确到万分位),提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地方农牧单位出具的项目开展认可证明(须包含该地区唯一指定的参与项目的期货机构和保险机构明细、投保地区种植生物育种作物证明、承诺不得与其他政策性种植保险共同投保)等材料。材料须由全部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并经负责相关业务的期货公司高管签字确认,于2026年5月22日12:00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保额、保险费率等客观指标,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期货公司发送《生物育种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并在收到反馈后正式立项。获得立项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在申报区域内推进项目,原则上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出单的,可提出延期出单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延期时限累计不超过1个月。

  项目实行集中立项制。牵头期货公司须填写《“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并提供保险公司统筹方案、收粮企业资质证明、收粮企业与服务对象过往收购合作证明、收粮企业开展基差(保价)贸易合同及对应入库单等材料,明确保险保额、保险费率、贷款利率、收粮企业对于粮食售后点价环节进行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权利金率(结果精确到万分位)。材料须由全部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加盖公章并经负责相关业务的期货公司高管签字确认后,于2026年5月22日12:00前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

  同时,牵头申请主体须提供由项目各方共同签署的多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承诺能够按照大商所“银期保”模式开展工作。

  大商所对申请项目进行集中立项审核,重点关注保险保额、保险费率、收粮企业风险管理的场外期权成本、银行向服务对象提供贷款的成本以及项目与政策性种植收入保险结合情况等客观指标和内容,向获得立项资格的牵头申请主体发送《“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并在收到反馈后正式立项。获得立项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在申报区域内开展项目。其中,种植收入保险原则上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出单完毕,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出单的,可提出延期出单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延期时限累计不超过1个月。

  项目实行滚动立项制,立项申请日为每周周四。期货公司可在每周四8:30-17:00提交《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和《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明确保险保额、保险费率、场外期权权利金率(结果精确到万分位),以及养殖收入保险与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的配套方案、价格风险管理方案,前述材料须在加盖公章并经负责相关业务的期货公司高管签字确认后,发送至大商所指定邮箱。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则申请日将延后一周。

  大商所根据产品费率等客观指标确定每周立项项目,并于次周周一向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申请主体发送《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立项确认函》,表示立项成功。获得立项资格的项目须在立项后的2周内完成保险出单并提供相对应的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保单及已死亡生猪赔付证明或无害化处理证明(若有),否则立项资格作废。

  大商所与牵头期货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生猪养殖专项项目为单家期货公司可使用的额度上限),约定双方责任义务。大商所将不定期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问询或实地调研,有权取消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项目。

  完成出单后,项目牵头主体须向大商所提交保单、场外期权交易确认书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保险到期后的2个月内申请结项(原则上最晚于2026年12月31日前),提交《生物育种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保险理赔勘验证明、保险理赔支付成功证明等材料,并在“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信息系统内填写结项信息。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可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累计延期时限不超过1个月。

  牵头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项目最终环节到期后的2个月内申请结项(原则上最晚于2027年6月30日前),提交《“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和《“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总结报告》。同时还需提交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保险理赔勘验证明、理赔支付成功证明、粮食入库证明、粮款支付证明,银行还贷证明(若有)、二次点价风险管理证明和资金结算证明等材料。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可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累计延期时限不超过1个月。

  申请主体原则上须在项目保险到期后的2个月内申请结项(原则上最晚于2027年6月30日前),提交《生猪养殖专项项目结项申请表》和《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总结报告》。同时还需提交经批改后的保单(若有)、场外期权结算单、生猪死亡无害化处理证明(若有)、保险理赔支付成功证明等材料。

  单个项目的支持内容为种植收入保险的保费,具体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主体承担之外的部分,支持上限为保费总额的50%,且每亩支持保费金额上限为30元(新疆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54元)。单个项目实际获得支持金额将根据实际出单面积而定:

  1.若单个项目实际出单面积占申报面积的比例(结果精确到百分位)达到70%及以上,大商所将据实落实资金支持。

  2.若单个项目实际出单面积占申报面积的比例(结果精确到百分位)未达到70%,大商所仍将据实落实资金支持,但将取消参与该项目的全部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报2027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的资格。

  3.确因政府统筹、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最终无法出单的项目,相关主体不受前述规则影响。

  单个项目支持内容分为两部分:收入保险的保费和收粮企业提供粮食售后点价机会的风险管理成本,且单个项目的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保险保费的支持内容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主体承担之外的部分,支持比例不超过保费总额的30%。若项目衔接政策性种植收入保险,则不支持保险保费。收粮企业对售后二次点价的风险管理成本的支持内容为对应场外期权的权利金,支持上限不超过总权利金的90%,按照实际产生的净权利金进行支持,且支持比例上限随着粮食入库的时间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个项目的支持内容为保险保费,具体为保费总额中除去政府、服务对象和其他相关主体承担部分之外的部分,基础支持比例为Min【保险公司用于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的50%,40%】。大商所将根据相关省市(主体)不同的支持认可情况,进行差别化的支持比例安排。此外,大商所将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支持总金额有差别的分配至每家可以参与项目的期货公司。

  若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出台认可大商所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或养殖收入保险的支持文件,大商所对该地区开展的单个项目的保费支持在基础支持比例上提升10%,且总比例不超过50%。(若投保主体属于财政部或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保险的财务预算计划单列主体,适用于前述方案)

  若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政府出台认可大商所生猪养殖专项项目或养殖收入保险的支持文件,大商所对该地区开展的单个项目的保费支持在基础支持比例上提升5%,且总比例不超过50%。

  凡是在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的项目,大商所对单个项目的保费支持在基础支持比例上提升10%,且总比例不超过50%。

  上述支持文件有效期若在2026年度内结束,则自结束之日起,大商所对该地区的支持方案将按照未出台文件地区的标准执行。

  大商所向全部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支持资金额度,用于开展生猪养殖专项项目。大商所将与全部有项目参与资质的期货公司逐一确认相应金额和可开展项目的数量。

  (一)请各项目申请主体将项目材料(盖章版扫描件)报送至指定邮箱,1个项目1封邮件,邮件上请写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单位名称,发送邮件后请务必与项目联系人沟通确认。

  (二)请各项目主体务必合规开展项目,如项目开展过程中或结项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期货公司因开展项目被采取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及自律管理措施、引发负面舆情并查证属实的,大商所将取消相关期货公司该年度及下一年度“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项目申请资格。

  请有意向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项目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4:2026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5:2026年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银期保”种收专项项目立项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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